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企业污染防治信用机制,促进企业环境管理,围绕我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战略目标和“诚信银川”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12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川市环保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安排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信息,依靠社会监督,实施分类管理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定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地区所有工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的环保行为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五条 企业的环保行为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为基准计算。即:AA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为80-90分(含80分);A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60-80分(含60分);B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
第六条 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时限的起止点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为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立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档案,档案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以县级环保部门为主。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企业有违法环境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录在案,作为评定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银川市企业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指标》(附后)执行,主要评价内容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管理、守法经营、社会环境行为等。
第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对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进行初评,于每年3月1日前将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初评结果报市环保局。
第十条 市环保局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抽查、抽测、调阅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档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上报评价的企业做出等级评定;并自每年的3月20日起在本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复核、公示、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市环保局于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将评价结果在银川市政府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其他媒体上选择公布,并将评价结果纳入银川市诚信建设体系,并送达被评价企业。
第十二条 对获得AAA级、AA级的环保信用好的企业,享受以下政策优惠待遇: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环保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优先安排;
(三)在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报批;
(四)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对获得A级的环保信用一般的企业,按照下列管理要求执行:
(一)环保部门指定企业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环保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大现场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三)建议取消原有获得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评奖等评选资格;
(四)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新扩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第十四条 对获得B级的环保信用差的企业,按照下列管理要求执行:
(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治理的,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建议取消“环境友好企业”评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对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环保部门出具否定性意见;
(三)不支持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
(四)及时通相关部门,作为审办相关业务及企业资信的重要依据;
(五)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停止受理新扩改迁建项目环评报告书;
(六)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